我國擬對烈性犬傷人立法,犬隻傷人處罰辦法將更明確
(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 武星如)6月25日至28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6月21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違規養犬、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況,草案增加對違反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
6月20日,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東城派出所在轄區內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活動。江津區公安局 圖
對於烈性犬致人損害事件,最高法早已明確態度。今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曾舉辦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新聞釋出會,釋出6件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會上提到,“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要環節,著重加強對烈性犬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地方層面,包括重慶、廣東深圳、四川成都、貴州貴陽等多個城市,也都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
“此次草案所增加的烈性犬傷人相關處罰規定,是對違反民法典關於飼養動物的規定且造成了傷人後果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與《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區別在於,民法典僅僅規定了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等權利的時候,烈性犬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此次草案明確了烈性犬傷人事件時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是對社會秩序進行管理的一種措施。”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林6月26日向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表示。這對於防止烈性犬傷人事件發生、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落實民法典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處罰辦法,將會對飼養動物的行為起到規範引導作用和懲罰制約作用,有利於養犬人培養文明養犬、依規養犬的意識和習慣,對於規範動物飼養的行為、減少烈性犬傷人事件具有重大意義。 ”趙曉林指出。